四川省苍溪县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问题调查报告———关于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禁止解除之立法建议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筑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按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不得流转或者限制流转的,而我国物权法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问题仍然采取搁置态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
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由此不难看出,农村宅基地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对本集体土地依法所享有的特殊的权利,带有集体福利性质,不允许宅基地使用权自由转让,只能供自己居住使用;而在学界以武汉大学盂勤国教授为代表的一部分学者则激烈反对物权法开禁农村宅基地交易,指出“农村宅基地不得交易是农村宅基地分配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农村宅基地分配制度是有效维系亿万农民基本生存权利的重要制度,物权法必须重申农村宅基地交易的现行法律政策
为此,我们专门走访了四川省苍溪县国土局及部分乡镇,在本次调查过程中共获得有效问卷359份和苍溪县五个乡镇房产部门的统计数据,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西北地区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实际情况
基于调查统计,对我国农村宅基地流转中存在的问题从法律上进行分析,有利于我们分析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以及如何流转等相关问题
苍溪县农村宅基地流转还不成规模,闲置情况相比,流转规模较小
苍溪县共有22个镇,其中,云峰镇某村共有住户1549户,买卖宅宅基地上房屋的有150户,出租的有227户,转让率10
3%,出租率达到15%
白桥镇某村共有住户985户,其中,买卖宅宅基地上房屋的有83户,出租的有128户,转让率12
4%,出租率达到15%
永宁镇共有住户6200户,买卖宅宅基地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