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字塔股权结构与大股东侵占问题研究-----一江苏阳光为例摘要:经典公司治理理论主要是围绕伯利和米恩斯提出的控制权与现金流量权的分离导致的高管侵害股东利益问题展开,探讨的是股权分散的情况下高层管理人员与控股股东股东之间的代理问题。但是现代企业,大多都是股权比较集中,并没有像理论描述中的分散。不同的股权结构,其产生的公司治理问题也有所不同。近年来,许多学者提出,股权比较集中的股权结构下公司治理问题通常是大股东侵占小股东利益,而且问题日趋凸显,主要是以东亚为主的新兴国家市场。本文主要研究金字塔股权结构与大股东侵占之间存在的联系,侵占行为发生的原因、过程和结果,以江苏阳光为例子进行说明。研究发现金字塔股权结构下,控制人的现金流量权与控制权越是分离,控制人就会越有能力和动机对公司和小股东进行侵占。本文主要采用了实证研究法和文献研究法。关键词:金字塔结构现金流量权控制权大股东利益侵占公司治理正文:研究背景:通过伯利和米恩斯在1932年出版了《现代公司与私有财产》,我们可以看出在大型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掌握着控制权,公司的股权十分分散。在这种股权分散的情况下,由于控制权掌握在高层管理人员的手中,所以高层和股东之间就存在委托代理的问题。根据近些年来的研究数据显示,在东亚、拉美、东欧等国家的上市公司普遍存在着家族、银行或国家等控股股东,在美国、英国等国家则不会存在这种现象。在那些存在家族、银行等控股股东的上市公司中,控股股东和小股东之间存在着利益冲突,这是这些公司普遍存在的委托代理问题。不同类型股权结构对公司治理及公司绩效产生不同的影响,大股东掠夺小股东的公司治理问题日趋凸显,特别是东亚等新兴市场国家。在金字塔股权结构下,终极控制人处于金字塔最顶端,上市公司则处于金字塔最底层,两者相隔着几层的公司或者企业,而终极控制人对这些公司掌握着控制权。这样,终极控制人可以通过控制这些公司来间接控制了处于最底层的上市公司。在这种金字塔股权结构下,处在金字塔最顶端的终极控制人在控制最底层的上市公司时,采用的股份较少,他们掌握的控制权与享有的现金流量权是不对等的,在集团内各企业之间进行关联交易时,控股股东可以转移上市公司资源,这就严重侵害了小股东和上市公司的利益。研究目的:目前我国许多民营企业都采用金字塔型的股权结构,这一股权结构决定了控股股东侵占利益行为的产生。金字塔股权结构与控股股东的侵占行为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实务届都备受广大学者的关注。从理论上来看,正确认识了解金字塔股权结构与控股股东侵占行为之间的关系,对日后抑制控股股东侵占行为,完善股权结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研究奠定基础。从现实上来看,上市公司的中小股东和相关的监管部门要及时对控股股东行为的动机和目的做出准确的判断,采取相应的管理机制规范和制约上市公司的行为,避免控股股东侵占利益行为的产生。另外,我国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开始进军证券市场,其中大部分的投资者的投资对象是上市公司,因此上市公司的重大交易决策影响着投资者的收益。如果投资者无法合理预测控股股东的行为动机,无法及时了解上市公司的决策变化,就会导致投资风险的增加,将有可能面临重大的经济损失。我们通过分析不同的指标可以得出该上市公司是否可能存在被掏空行为,中小股东和投资者的利益是否可能被侵占,从而减少中小股东和投资者的的损失。国内外研究情况:根据本文作者的了解,关于金字塔股权结构的相关研究,国内外的情况有所不同。国外学者对于金字塔股权结构的相关研究较多,研究成果比较成熟,还有少数学者研究了金字塔股权结构对公司绩效的影响;然而在我国,关于金字塔股权结构的相关研究较国外少,由于国内的研究成果尚未成熟,本人的观点也停留在比较表层,深层次地了解和探讨还是需要参照成熟的研究成果。金字塔股权结构概念:金字塔股权结构的定义是LaPorta在1999年提出的。金字塔股权结构通常是指控股股东构建的一个复杂的控制链。在这个控制链中,金字塔的最顶端是控股股东直接控制的公司,其掌握着最终的控制权,最底层是利润及剩余索取权较高的上市公司,链接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