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计生管理意见《**自治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08年7月1日起施行,是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管理的重大举措
为全面贯彻实施《办法》,进一步做好我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建立政府领导、部门指导、各方配合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机制(一)各区(县)要树立全市“一盘棋”的思想,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自治区《办法》要求,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会综合管理的内容,进一步明确政府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将流动人口纳入流入地人口总数,按照户籍地人口的标准,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经费纳入各级财政正常的预算支出范围,实行专款专用
在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各区(县)人口计生部门要专设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街道(乡、镇)及社区应按照常住人口的规模比例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
建立与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服务网络
(三)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按照“建立以流入地为主的目标管理双向考核制度”的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考核评估标准和指标体系,纳入年度人口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工作中
(四)各齐抓共管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中的职责:计生部门职责:1
建立健全流动人口生育、节育和技术服务档案,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和保障措施;第1页共7页2
制定流动人口生育管理措施;3
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节育及生殖健康知识的宣传教育;4
督促流动人口落实避孕节育措施,为流动人口提供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5
与流动人口户籍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