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有资产流失及治理的法律对策余松林国有资产是国家得以存在,国家机器得以运转的物质基础
尤其是在公有制占主体地位的社会主义中国,国有资产更是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但是改革开放以来,处于转轨中的中国一直面临着一个严酷和令人困惑的现实就是国有资产的流失
从生活经验和实际案例来看,这种流失是触目惊心的
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不仅会使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的外部条件受到破坏,而且还会威胁到社会财富的积累进而影响到整个国家的经济安全
因此,国有资产流失现象应当引起国家及社会各界的足够重视并从法律上探讨遏制和解决国有资产流失的对策
一、国有资产流失的概念分析在我国,固然国有资产流失这个概念在很多文件中经常出现,但是有关文件并没有明确地界定其内涵
在学理上,有学者对其进行了解释,如“国有资产流失是指国有资产的经营者、占有者、出资者、管理者,出于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监督、经营的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者使国有资产处于流失危险的危险行为”
遗憾的是这种解释混同了国有资产流失与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违法行为这两个概念
因为国有资产流失从法理学的角度上讲是一种结果或状态而不是一种行为,虽然违法行为是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原因之一,但是它毕竟不是唯一的原因
所以,我们有必要重新界定国有资产流失这一概念
根据有关法律和通常的学理解释,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以各种投资及收益、接受馈赠形成的,或者是凭借国家权力取得的,或者是依据法律认定的各种类型的财产和财产权利”
从一般经济学的意义来看,只有能带来效益的东西才能被称为资产
这个意义为法律所吸收而且被认为是具有主导性的内涵
但是又必须注意到,国有资产在法律上的范围更为广泛
在我国,国有资产一般分为经营性资产、行政事业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
那么,何谓流失呢
从词义上看,“流失是指有用的物第1页共12页质如油脂、矿石、土壤自己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