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保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1.18•【字号】保定市人民政府令〔2024〕第3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保定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2023年12月27日保定市人民政府第三十六次常务会议通过2024年1月18日保定市人民政府令〔2024〕第3号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发生,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北省消防条例》《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电动自行车(含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生产、销售、使用、维修、回收、停放、充电等涉及消防安全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备脚踏骑行功能,能实现电助动、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第三条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有效遏制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提升公共安全保障能力。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工作协调和数据共享机制,保障工作所需经费,加大对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建设的投入,组织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会同消防救援机构建立信息共享、协调联动、联合查处和案件移送机制,实现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全链条协同监管:(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电动自行车及电池相关的产业政策,指导本行政区域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不断提高规范化水平;(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配件生产、流通环节的产品质量监管,强化对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及经营场所的监督检查,规范所辖区域内电子商务平台销售电动自行车及配件的行为;对从事经营性拼装、加装、改装等影响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对驾驶非法拼装、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公安派出所负责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村(居)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四)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新建公共建筑、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规划工作,并将其纳入规划设计方案;(五)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指导、督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六)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履行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加强对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对因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危害消防公共安全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七)发展改革、应急管理、财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生态环境、邮政管理、教育、民政、商务、交通运输、卫生健康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照本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要求,履行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一)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定期组织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安全检查;(二)加强本区域内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三)督促本区域内单位、居民住宅小区落实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四)督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五)落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第七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制定区域内电动自行车防火安全公约,组织开展群众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等部门,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和日常巡查,及时发现消防隐患,劝阻和制止违法违规行为。第八条市、县(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