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文字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号【发布日期】2001
29【实施日期】2002
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北大法宝:(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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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号《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已经2001年12月2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长江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第一条为规范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以下简称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行为,保障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有效实施,依据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充装、检验、修理、改造、维修保养、化学清洗等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应当取得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充装、检验、修理、改造、维修保养、化学清洗许可,而未取得相应许可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属非经营性活动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性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实行生产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