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法对信赖利益保护的司法适用摘要
信赖利益保护已成为西方国家行政法治的重要原则并越来越被国内外学术界所重视
虽然2004年实施的《行政许可法》首次明确规定了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标志着我国行政法治化建设的发展,对当前我国构建诚信政府、提高公信力、维护社会安定具有重要意义
但信赖利益保护在司法适用过程中仍存在不足,其所适用的实体规范以及制度规范仍需进一步明确
本文在阐述信赖利益原则的内涵的基础上,分析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在我国行政许可法中的具体运用,提出完善信赖保护制度的具体建议
关键词:信赖利益保护;合理信赖;正当性一、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内涵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最早源自于德国的行政法院的判例,是德国行政法院基于法律的安定性以及保障公民权利的目的而确立起来的一项行政法原则
关于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内涵,我国学术界具有不同的理解与定义,至今也尚未能对该原则的界定形成统一的阐述
我国学者大都从其中一个侧重点出发,比如从行政机关的职能要求、信赖利益的主体、行政管理的目的性等为切入点予以界定其内涵
笔者认为,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指行政相对方因合理信赖行政主体所作出的生效行政行为而产生信赖利益,且这种信赖利益具备正当性且应当得到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撤销该生效行政行为,即使行政机关符合法定条件需要改变或者撤销该行政行为,也必须对行政相对人进行补偿
二、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一)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适用范围狭小行政活动构成了整个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成员的绝大多数的社会活动都受到行政法的调整
但是我国目前只在《行政许可法》中确立该原则,并未在其他行政法律法规中予以确定,即是说,我国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仅局限于行政许可这一授益性行政行为,并未对其他行政行为纳入信赖利益保护的范围之中,而在实际生活中,大量存在非行政许可行政行为第1页共6页损害公民信赖利益的案件发生,尽管法院在司法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