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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基本农田保护实施细则 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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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四川基本农田保护实施细则基本农田是指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确定的长期不得占用的耕地。下文是四川省基本农田保护实施细则,欢迎阅读!四川省基本农田保护实施细则最新版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基本农田,根据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保护和监督管理。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列入政府目标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以及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保护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第四条编制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应当根据基本农田的地理位置、自然条件,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农业资源调查区划为依据,并与城市规划、村镇建设规划相协调。第五条省土地管理部门和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规划,编制全省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基本农保护区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县级人民政府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六条全省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1994年耕地面积的80%。省人民政府根据全省实际,确定基本农田的布局安排,并向市(州)人民政府和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地区行政公署下达基本农田保护的数量指标;市(州)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逐级下达到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并落实到村社。第七条下列耕地原则上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一)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和名、优、特、新农产品生产基地;(二)平原和丘陵一、二台土的水田和旱地;(三)大、中城市蔬菜基地;(四)农业科研、教学和良种繁育基地。第八条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基本农田按两级划分:(一)高产、稳产农田,有良好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经过治理改造和正在按计划实施治理改造的中低产田,以及长期不得占用的耕地,划为一级基本农田;(二)生产条件较好、产量较高、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划为二级基本农田。第九条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区定界工作,以乡(镇)为单位进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后,由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或其委托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结果报省土地管理部门和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占用。国家和省能源、交通、水利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必须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发给《基本农田占用许可证》。第十一条占用基本农田按下列规定审批:(一)占用二级基本农田3亩以下(“以下”含本数,下同)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二)占用二级基本农田3亩以上10亩以下的,由市(州)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批准(其中,成都市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可以审批占用3亩以上20亩以下的二级基本农田);(三)占用二级基本农田10亩以上(成都市和重庆市占用20亩以上)1000亩以下、2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一级基本农田500亩以下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四)占用二级基本农田1000亩以下、一级基本农田500亩以上的,由国务院批准。第十二条非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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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基本农田保护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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