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总则)标准号:GBZ18-2002替代标准号:GB7804-1987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上海市皮肤病性病医院发布日期:2002-04-08实施日期:2002-06-01点击数:299更新日期:2009年12月19日附录A(资料性附录)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A
1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皮肤病的诊断
凡符合本标准中规定的临床类型者,均可按本标准的原则进行诊断及处理
2职业性皮肤病的致病因素众多,临床类型各异
同一致病因素可引起不同临床表现,同一临床表现又可由不同致病因素引起
本标准中规定的临床类型是职业性皮肤病常见的临床类型,基本上可以包括各种原因引起的职业性皮肤病
3职业性药疹样皮炎是指接触三氯乙烯,荒酸二甲酯、丙烯腈、甲胺磷或乐果等化学物引起的重症多形红斑、大疱性表皮坏死松解症或剥脱性皮炎等型皮损,常累及粘膜,伴有发热,严重时发生肝、肾或其他脏器损害
类似于某些药物通过各种途径进入人体后引起的药物性皮炎
本病虽发病率不高,但病情常较严重,应引起重视
4本标准将原标准中的“职业性光敏性皮炎”易名为“职业性光接触性皮炎”
职业性光敏性皮炎属外源性光敏性皮炎范畴,外源性光敏性皮炎是指暴露于某些外来的光敏物与光线作用后发生的反应,并按光敏物到达皮肤的途径不同分为光接触性皮炎和光化性药疹两种
光接触性皮炎是指皮肤暴露于光敏物(如沥青
煤焦油、蒽、氯丙嗪等工业化学物),局部又受日晒后引起的一种炎性反应:光化性药疹是指内用光敏性药物(如异丙嗪、磺胺、萘啶酸、诺氟沙星、补骨脂白芷等),同时皮肤受晒后引起的一种炎性反应,两者按发病机制又可分为光毒性和光变应性两种
由于源自职业环境的各种光敏物系外源性光敏物,在职业活动中侵入机体的途径主要是经皮肤接触,本标准遂将原标准中的“职业性光敏性皮炎”易名为“职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