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Z522025 职业性急性氨基甲酸酯杀虫剂中毒诊断标准 本标准的第 4.1 条为举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标准 GB16372-1996 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在接触氨基甲酸酯杀虫剂的职业活动中可发生急性中毒。为爱护接触者的躯体健康,有效地防治急性氨基甲酸酯杀虫剂中毒,曾公布 GB16372-1996。本标准是修订版本。鉴于急性氨基甲酸酯杀虫剂中毒起病急,复原,决,病情相对较轻,故不设观看对象。 本标准的附录 A 是资料性附录,附录 B 是法律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疾病预防操纵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操纵所负责起草,西安市中心医院职业病科、江苏省疾病预防操纵中心、徐州市卫生防疫站、镇江市卫生防疫站和无锡市卫生防疫站参加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说明。职业性急性氨基甲酸酯杀虫剂中毒诊断标准 Diagnostic Criteria of Occupational Acute Carbamate Insecticides Poisoning GBZ52-2025 急性氨基甲酸酯杀虫剂中毒是短时刻紧密接触氨基甲酸酯杀虫剂后,因体内胆碱酯酶活性下降而引起的以毒蕈碱样、烟碱样和中枢神经系统症状为主的全身性疾病。1 范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急性氨基甲酸酯杀虫剂中毒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急性氨基甲酸酯杀虫剂中毒的诊断及处理。2 诊断原则 依照短时刻接触大量氨基甲酸酯杀虫剂的职业史,迅速显现相应的临床表现,结合全血胆碱酯酶活性的及时测定结果,参考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资料,进行综合分析,排除其他病因后,方可诊断。3 诊断及分级标准3.1 轻度中毒 短期紧密接触氨基甲酸酯后,显现较轻的毒蕈碱样和中枢神经系统症状,如头晕、头痛、乏力、视物模糊、恶心、呕吐、流涎、多汗、瞳孔缩小等,有的可伴有肌束震颤等烟碱样症状,一样在 24h 以内复原正常。全血胆碱酯酶活性往往在 70%以下。3.2 重度中毒 除上述症状加重外,并具备以下任何一项者,可诊断为重度中毒: a.肺水肿; b.昏迷或脑水肿; 全血胆碱酯酶活性一样在 30%以下。4 处理原则4.1 治疗原则4.1.1 迅速离开中毒现场,脱去污染衣服,用肥皂和温水完全清洗污染的皮肤、头发和指甲。4.1.2 特效解毒药物: a)轻度中毒者可不用特效解毒药物,必要时可口服或肌内注射阿托品,但不必阿托品化; b)重度中毒者依照病情应用阿托品,并尽快达阿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