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印发《节水型企业(单位)目标导则》的通知建城[1997]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计划单列市建委,深圳市水务局:城市节约用水是贯彻两个转变的方针,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战略的一项重要工作
去年,建设部、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联合颁布了《节水型城市目标导则》(建城[1996]593号),这对促进和指导城市节水工作的开展,提高我国城市节水管理的总体水平,创建节水型城市,发展节水型经济,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意义和作用
开展创建节水型企业活动是创建节水型城市的重要基础,为推动企业节水技术进步,提高工业节水管理水平,规范节水型企业(单位)活动,根据《节水型城市目标导则》和有关标准规定,结合我国工业节约用水工作的实际情况,我部制定了《节水型企业(单位)目标导则》
现将《节水型企业(单位)目标导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积极开展创建活动,深化工业节水工作,尽快建成一批节水型企业(单位),为实现节水型城市目标创造条件
各地在创建节水型企业(单位)活动中的有关情况,请及时告建设部城市节约用水办公室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四日节水型企业(单位)目标导则一、为促进企业合理用水,创建节水型企业(单位),推动企业节水技术进步,提高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水平,制定本目标导则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行业开展创建节水型企业(单位)活动,应当遵守本目标导则
三、根据建设部、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联合发布的《节水型城市目标导则》(﹝建城﹞1996593号),建设部CJ21—87《工业用水考核指标及计算方法》等有关标准规定,制定节水型企业目标导则
四、各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节水型企业(单位)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各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五、节水型企业(单位)定量考核指标见附表一,基础管理考核指标见附表二
节水型企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