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导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提高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维护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适用于贵州省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社会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二章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第四条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社会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六条单位应按以下要求,开展防火检查、巡查
(一)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每月应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二)单位内设部门负责人每周应开展防火检查;(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日应进行防火巡查,其他单位每日应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进行防火巡查;(四)员工每日应进行岗位防火检查
第七条单位及其内设部门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和落实情况;(二)用火、用电有无违章;(三)新建、改建、扩建及装修工程有无违章;(四)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五)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水源是否完好;(六)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值班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情况;(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与演练情况;(八)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九)防火巡查、火灾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十)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八条单位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三)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