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贺州市国土资源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目录一、行政许可(共5项)1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2
土地复垦验收确认3
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4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5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二、行政检查(共1项)6
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一、行政许可(共5项)1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项目名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2/8实施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第52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第22条第1款第1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实施对象和范围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用地单位实施条件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符合国家供地政策;3.用地标准和总规模符合有关规定”,建议修改为“合理和集约节约利用土地,项目用地总规模和功能分区符合土地使用标准的规定;4.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5.属《土地管理法》第26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出具规划修改方案
裁量权基准:对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以及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需参考同类项目对用地规模进行把控
依规定需要进行节地评价的,应按要求组织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
作出变更、撤回、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