ⅩⅩ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推动国内保理业务发展,提升综合金融服务功能,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内保理业务,是指保理银行应卖方申请,受让其在国内贸易中以赊销方式向买方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所产生的应收账款,并为其提供综合金融服务,包括保理融资、应收账款管理及催收、信用风险担保等
国内保理分为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和无追索权国内保理
有追索权国内保理指保理银行受让应收账款后,在买方未按期足额付款时,保留要求卖方回购应收账款的权利;无追索权国内保理指保理银行受让应收账款后,在买方未按期足额付款时,除因商业纠纷等非买方信用原因外,放弃要求卖方回购应收账款的权利
第三条国内保理的当事人包括:卖方、买方、保理银行
保理银行分为卖方保理银行和买方保理银行,可由经总行授权开办保理业务的境内分支行(含总行营业部)担任
总行与境内其它银行签订保理业务合作协议的,卖方保理银行或买方保理银行也可由该合作银行担任
交行与其它银行合作开展国内保理业务,按双方所签订保理业务合作协议及总行其他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国内保理业务遵循统一管理、授权开办的原则
经总行授权开办国内保理的分支行(简称业务开办分行),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及其他相关业务管理规定,并在首次开办该业务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当地银监局报告
第二章业务办理条件第五条卖方条件:(一)具备法人资格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应取得法人书面授权;(二)在交行开立存款账户;(三)向交行申请保理融资的,一般需满足世行项目客户评级在6级及以上;(四)产品质量稳定,标准化程度高,不易发生商业纠纷,价格较为稳定,市场前景较好;(五)前两个会计年度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正常,现金流量无异常,应收账款管理良好;(六)保理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买方条件:(一)具备法人资格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应取得法人书面授权;(二)管理水平较高,财务状况良好;(三)无不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