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生活2011年4月13日晚,2005年度人物获奖者丛飞遗孀邢丹在深惠沿海高速公路被混凝土块击中致死.15日惠东县公安局确认砸中丛飞遗孀邢丹的物体为混凝土,并且是人为.据警方透露,邢丹当时乘坐的车辆时速在80至90公里,混凝土块从前挡风玻璃飞来,击中邢丹的左脸侧的颈动脉,邢丹因颅脑损伤失血过多死亡.16日凌晨4时案件成功破获,三名疑犯被抓获(均为十多岁的青少年)16日上午羊城晚报记者从惠州市公安部门获悉,三名疑犯均来自惠东一贫穷的村庄,分别出生于1996年、1994年、1992年,已因贫穷而辍学.据称三人因贪玩向车上扔石块等硬物,以击中为乐.击中邢丹所乘车辆者的嫌疑犯为1996年出生.三位不良少年瞬间击毁了一个本不完整的家庭,自己也面临着法律的严惩!2004年1月20日凌晨零时许,在银川市某中学上高三的王在采访中记者发现和这四名被告一样的很多未成年人对于法律常识都是一知半解的.在他们心里法律离他们很远,有人甚至认为他们的一生都不会和法律有任何关系.在这种近乎于法盲的状态下,犯罪便有了滋生的条件。某某等四人在某网吧碰面,其中马某提出“弄点钱”上网,其余三人表示同意.四人来到兴庆区丽景街交警二大队附近,将路过此处的郭某从自行车上拉下,对其一顿拳打脚踢,抢得现金5元后逃离现场.案发后四人相继落网.法院认为四被告行为构成抢劫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4000元及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4000元.因在缓刑期内,他们为此失去了宝贵的高考机会,但悔之已晚.男子两次抢劫放学途中的学生所得甚微仍获刑2011年11月5日中午,被告人幸俊和熊奔(已判刑)在丰城市铁路镇红东小学的放学途中,拦住丁涛、徐国庆、对丁涛进行殴打、威吓,劫取丁涛人民币40元,徐国庆人民币2元.经鉴定,丁涛伤势为轻微伤丙级.2011年11月7日中午,被告人幸俊和熊奔(已判刑)再次在丰城市铁路镇红东小学的放学途中,使用殴打、威吓的方式,劫取丁涛人民币10元,徐国庆人民币4元,周安华人民币2元.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幸涛目无国法,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幸俊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鉴于被告人犯罪时未满16周岁,属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可减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2013年4月25日晚8时许,江西省广丰县五都镇中学发生一起故意伤害致死案,该校9年级9班学生徐某(男,15岁)用水果刀将同校9年级4班学生项某(男16岁)刺伤致死.惨案的缘由非常简单,4月23日上午课间休息期间,被害人项某等人在9(9)班教室内打架,正在睡觉的徐某因表示不满,被项打了一拳.4月25日下午放学时,项某在学校操场又被项某等人打了几下.因害怕项某等人再来打他,当天晚自习徐某带了把水果刀藏在身上.17时30分许,站在教室门口的徐某见项某等人又来打他,即拿起水果刀向项某捅去,项某被刺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以上案例对我们有何启示?法律在我们身边无处不在.它保护着良善,救济者弱小,防范着侵害,制止着罪恶。对保障社会生活的有序进行具有重要意义.依法律,彩票在分配之前确实属于按份共有的财产,但这种按份共有的法律关系将随着四个人对彩票本身的分配而宣告结束,因此,每个人只能就其所分得的彩票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不能。阅读P86页“思想驿站”材料,想一想(1)这1000元奖金该不该平分?以上两个观点哪个更有道理?(2)你认为法院最终会支持那一个观点?法院最终会支持第二种观点.(3)如果没有法律裁决,这样的利益纠纷能恰当解决吗?结论一:法律是使人际关系得以和谐的调节器。人际关系的和谐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法律在调节人际关系,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作用.结论二:法律调整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极端的利己行为,一旦失去控制,将会导致社会的不稳定。法律是安排、协调诸多不同利益关系的最有效的准则。法律能够以其特有的力量和威慑,将每个人的利益追求控制在适当与合理的范围之内,以维持群体与社会的和谐存在。某学校旁边有一个“望月游戏厅”,初中生小江每天都要经过这个游戏厅,每次老板都极力邀请。小江知道未成年人是不能进入游戏厅的,但他看到里面有不少未成年人在玩,于是也进入游戏厅。(1)游戏厅老板的做法应不应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