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逃废金融债权行为严重地破坏了社会信用制度和正常的信用秋序,造成社会信用缺失,并且损害了金融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是解决逃废债权问题的最后防线,在当前形势下防止逃废金融债权的首要问题,就在于加强金融立法,完善有关改制、破产和市场管理等方面配套制度,建立一个有机的、系统化的防止逃废金融债权的法律体系
关键词:防范;逃废;金融债权一、现行有关立法出现的问题一)没有形成系统的法律制度体系从整体制度层面上而言,现行有关防止逃废金融债权的立法繁杂混乱,没有形成系统制度体系,立法空白较多,现行的立法之间存在冲突
我国现行立法关于防止逃废金融债权的规定散见于法律体系的各个地方,民事立法、行政立法、刑事立法中都有关于普通债权的保护性规定,金融债权同样能够可以作为普通债权获得它们的保护
但由于我国法制自身建设和部门法自身建设的缺陷和不足,在这些保护债权的法律法规之间也存在着固有的配套制度上的缺陷与不足;除了受民事法律中关于普通债权的规定以外,还受一些专门防止逃废金融债权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调整
这些规范性文件法出多家,规定繁杂凌乱,之间并不具有彼此的关联性,规章与规章之间、规章与规范性文件之间存在着很大的法律空白区,为债务人逃废金融债权提供了很大的可乘之空间,无疑不利于对逃废金融债权行为的防范
金融法律体系作为一个整体,应该保持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之间的和谐,下位法不得违背上位法,同位阶的立法之间应该衔接一致另外,现行立法中没有专门的防止逃废商业银行金融债权的单行立法,这是现行立法没有形成体系化,存在大量立法空白,立法间冲突的根本原因
二)专门立法内容片面或不健全就具体制度层面而言,关于逃废金融债权规制的专门立法,由于其立法主体和立法目的的限制,内容多具有片面性且规定过于笼统简单,有的只有几个具体条文(例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