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区工作者管理,提高社区工作者队伍的整体素质,加速社区工作者职业化、专业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XX市社区工作暂行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工作者是指以下人员:1
依法选举产生、享受政府补贴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专职成员;2
通过招聘、享受政府补贴的社区专职干事;3
经上级党组织任命,或经党员(代表)会议选举并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在社区专职从事党务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社区工作者的产生第三条社区居民委员会专职成员通过“面向社会、定岗竞争、公开招贤、择优入围、依法选举”的原则,由社区成员大会或社区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
第四条实行社区工作者招聘制度,每年由各区、县(市)组织补充社区工作者职位进行招聘
取得国家社会工作职称并符合本办法其他规定条件并经面试合格的可直接聘用
第五条社区专职干事实行聘任制
专职干事招聘后,由街道办事处与其办理履行试用手续,试用期为三个月
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履行正式聘用手续,聘期与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任期相同
第六条第1页共8页社区居民委员会专职成员一般应在本社区内长期居住的居民中产生
必要时,经区、县(市)民政部门批准也可适当扩大选择范围
第七条社区居民委员会专职成员和社区专职干事应由街道办事处分别颁发社区居民委员会《当选证书》或《社区专职干事聘任证书》
第八条专职党务工作者依据组织部门的有关规定产生
第九条换届选举中,凡经过公开招选的社区工作者,连续三年考核达到称职以上标准且符合年龄要求的社区工作者,均不再进行重新考试,可直接依法参加选举或续聘
第十条社区工作者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
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党和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诚实守信,爱岗敬业,身体健康、年富力强,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社会责任感,具有适应岗位的专业知识和组织管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