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主体一、法定执法的行政机关机关名称: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备案;3、《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章程、验资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骋用合同,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房地产开发0主管部门备案和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5、《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6、《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1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7、《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七条: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8、《国务院对确须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