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者适当性评估程序(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规范、健康运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控制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试行)》等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期货公司应当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本程序要求,严格执行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者适当性评估程序,建立健全本公司工作制度和流程,审慎评估投资者的风险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为适当的投资者提供资产管理服务
第三条期货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应遵照本程序执行
第四条期货公司应当指导投资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主动了解资产管理投资策略的风险收益特征,结合自身的经济实力、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自我评估,审慎决定是否参与资产管理业务
第五条期货公司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合格投资者标准;期货公司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第二章投资者适当性评估要求第一节评估流程第六条期货公司应当按照以下流程对投资者适当性进行评估:(一)对投资者身份进行识别;(二)要求投资者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300万元的个人除外);(三)要求投资者承诺委托资产来源及用途合法;(四)指导投资者填写《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者调查问卷》,对其风险认识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五)确认投资者资产管理账户起始委托资金符合合同约定
第二节投资者身份识别第七条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期货市场客户开户管理规定》及其他市场开户管理要求识别投资者身份,严格执行实名制管理要求
第八条期货公司应当验证投资者身份信息,审查投资者是否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禁止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