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黑龙江省人防系统第六次行政审批事项及内容表序号事项名称及类别事项依据实施主体办理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定期检验及依据收费标准及依据1拆除(报废)人防工程审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通过)二、《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条例》(1997年8月20日通过)三、《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国人防办字〔2001〕210号)一、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5级以下工程、300平方米以下5级工程和疏散支干道工程审批二、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300平方米一、拆除条件因城市建设确需拆除的
依据:《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国人防办字〔2001〕第210号)第十八条二、报废条件(一)工程质量低劣,直接威胁地面建筑和交通安、且加固改造困难的;(二)工程渗漏水严重,坍塌或者有坍塌危险,没有使用价值的;(三)由于地质条件差、工程基础下沉,结构断裂、变形,已无法使用的
依据:《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国人防办字〔2001〕第210号)第二十一条一、拆除(报废)申请报告;二、拆除(报废)人防工程明细表;三、被拆除(报废)人防工程地理位置平面示意图;四、被拆除(报废)人防工程建筑结构平、剖面图;五、被拆除(报废)人防工程内部设备、设施明细表;六、被拆除(报废)人防工程档案;七、被拆除(报废)人防工程补建和补偿手续
依据:实际工作需要一、申请人向市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市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不予受理的,书面说明理由;三、确需拆除的,由拆除单位或个人负责补建或按现行造价向当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拆除补偿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补建;四、审查(一)市级审批的,受理申请的市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形成审查决定,不予批准一、受理时限:2日;二、初审时限:15日;三、不予受理的时限:当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