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教育卫生委员会天津市卫生局天津市教育局关于颁发《天津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各区县政府文教办、卫生局、教育局:为了加强对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提高婴幼儿身心健康水平,根据卫生部和国家委员会《关于颁发(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天津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天津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将“细则”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根据卫生部、国家教委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的精神,为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提高卫生保健工作质量,保证幼儿的身心健康,结合天津市托儿所、幼儿园的实际情况,特制定
《天津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北京市所有招收0~6岁儿童的托儿所、幼儿园
第三条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主管行政区域内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负责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规章的实施和监督检查
托儿所、幼儿园各级主管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托儿所、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
第四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
第五条托儿所、幼儿园宿舍、桌椅、玩具、教具、采光、照明、卫生设施、娱乐器具、运动器械及活动场地等必须安全并适合儿童健康发育的需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要求
第六条各类托儿所、幼儿园必须设立保健室,并符合《保健室设备标准》(见附件1)第七条凡有寄宿制的托儿所、幼儿园必须设立隔离室,隔离室应配备相应的设施
(见附件5)工作人员办公室不得设临时隔离室
收托全日制儿童50名以上的单位可在保健室内设隔离床,但隔离床及用品必须专用
第八条托儿所、幼儿园应根据接收儿童的数量配备儿童保健人员(一)全日制托儿所、幼儿园100名以下,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50名以下至少应配备兼职保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