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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办法流动人口为我国的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但是不能忽视的是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问题已成为城市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的重点和难点问题
下文是浙江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办法,欢迎阅读
浙江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一)具有本省户籍或者在本省辖区内居住的;(二)现居住地不是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三)有生育能力的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辖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治理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与常住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一起作为考核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五条各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公安、工商、劳动、卫生、交通、城乡建设、民政、乡镇企业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具体措施
第七条流动人口中的育龄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本实施办法和其他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生育、节育情况检查
第二章流动人口常住户口所在地的计划生育管理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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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外出经商、从事劳务活动的育龄夫妇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认为需要管理的其他育龄人员,外出前必须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领取《浙江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以下简称《计划生育证明》),并签订计划生育协议
应当落实节育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