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浙江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办法流动人口为我国的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但是不能忽视的是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问题已成为城市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的重点和难点问题。下文是浙江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办法,欢迎阅读!浙江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一)具有本省户籍或者在本省辖区内居住的;(二)现居住地不是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三)有生育能力的。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辖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治理。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与常住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一起作为考核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第五条各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第六条公安、工商、劳动、卫生、交通、城乡建设、民政、乡镇企业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具体措施。第七条流动人口中的育龄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本实施办法和其他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生育、节育情况检查。第二章流动人口常住户口所在地的计划生育管理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第八条外出经商、从事劳务活动的育龄夫妇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认为需要管理的其他育龄人员,外出前必须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领取《浙江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以下简称《计划生育证明》),并签订计划生育协议。应当落实节育措施的,必须落实可靠避孕节育措施,并定期接受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检查;已计划外生育的,必须按照规定缴清计划外生育的罚款及超生子女社会抚养费。第九条流动人口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外出育龄人员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出具《计划生育证明》,督促育龄人员按照规定落实节育措施,并建立外出育龄人员计划生育档案,负责与外出育龄人员及暂住地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对应当落实而没有落实可靠避孕节育措施和应当缴清而没有缴请计划外生育罚款及超生子女社会抚养费的外出育龄人员,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为其出具《计划生育证明》和办理其他介绍外出的有关手续。第十条各类外出承包、施工、经营单位必须与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并确定专人负责所属外出育龄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在承包、施工、经营单位工作的需要领证的育龄人员外出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办妥手续。“”第十一条对申请外出承包、施工、经营而未签订责任书的单位和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育龄人员,公安、工商、劳动、城乡建设、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一律不予办理外出经营、务工等各种手续。第十二条流动人口的生育申请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发给生育证明。对计划外怀孕而外避的育龄人员,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和现居住地有关部门、单位应当配合做好工作,中止其妊娠,并落实节育措施。第三章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管理第十三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外来育龄2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人员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查验《计划生育证明》,检查计划生育情况,督促育龄人员落实可靠避孕节育措施,为他们提供避孕药具和节育技术服务,并建立计划生育档案,定期向流动人口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情况。第十四条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外来育龄人员在申请暂住证、营业执照、务工许可证等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