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兰达警告”与美国宪法修正案———读E
华伦《首席大法官E
华伦回忆录》陈伟令人费解的亨特警官看过美国电视连续剧《神探亨特》的中国观众可能深感奇怪,这位亨特警官真是不嫌累得慌,每次历尽千难万险擒获犯罪嫌犯后,不但不向嫌犯交代一番“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之类的攻心政策,反而不厌其烦地告诉嫌犯:“你有权保持沉默,否则你所说的一切,都可能作为指控你的不利证据
你有权请律师在你受审时到场
如果你雇不起律师,法庭将为你指派一位
”亨特警官这段台词实在令人费解,落网嫌犯竟然还有权一声不吱,拒绝回答警官的审问,这嫌犯岂不是白抓了吗
在真实生活中,如果亨特警官嫌累得慌,没向嫌犯罗唆这段台词,那么这嫌犯很可能真就是白抓了
美国宪法第五条修正案规定:无论何人,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
根据这一宪法条款,甭管是在警察局、法庭还是在国会听证会上,任何人都有权保持沉默,拒绝提供可能被用来控告自己的证据
可能有人会问,搞错了吧
既然有权保持沉默,那为啥莱温斯基小姐和克林顿总统都招了呢
是这么回事,根据美国法律,有时政府或国会为了换取一个案犯全盘供出其本人或其他案犯罪行的真相,可以保证不用他的供词对他本人起诉
在克林顿“拉链门”一案中,为了得到案情真相,用莱温斯基的口供去起诉克林顿,特别检察官就给了莱温斯基这种刑事豁免权
而面对莱温斯基的供词和裙子上的污点,克林顿采用了钻法律牛角尖和玩弄法律名词游戏的损招儿,招出他与莱温斯基之间只有“不适当关系”,没有发生严格法律定义上的“性关系”,以此逃避向联邦大陪审团作伪证的严重法律后果
但是,如果犯罪嫌犯的供词纯粹属于被迫自证其罪,那么这种供词在法庭上是不能作为犯罪证据引用的
1966年,美国最高法院对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M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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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izona,1966)一案作出了一项影响深远的裁决,这一裁决已成为美国20世纪最重要的刑事裁决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