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BEIJINGADMINISTRATIONFORINDUSTRYANDCOMMERCE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敬告1、申请人在填表前,应认真阅读本表内容和有关注解事项
2、申请人应认真阅读关于“如何办理名称预先登记”的《一次性告知单》及本申请书后附的《一次性告知记录》
如有疑问,请登录www
3、申请人应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并确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4、申请人应如实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5、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是原件,确有特殊情况只能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或被委托人签字
6、提交的申请文件、证件应当使用A4纸
7、填写本申请书应字迹工整,不得涂改,应使用蓝黑或黑色墨水
(2012年第一版)・1・投资人(合伙人)授权委托意见兹授权委托作为代表或代理人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事宜:授权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授权权限如下:(请在以下选项后划“V”,不选或者涂改授权权限的,本授权委托意见无效
1不得修改申报文件任何内容
()2授权修改申报文件出现的错误文字内容
()3如申请的企业名称未能核准,授权修改、增加或减少企业名称字词表述
()4其他有权更正的事项,请详细注明:代表或代理人签名:联系电话:代表或代理人身份证或身份证明文件号码:通信地址:由0政编码:全体投资人(合伙人)签名盖章处(企业变更名称只加盖原企业公章):年月日注:1、代表或代理人是指受企业或者投资人委托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自然人
办理名称预先核准时,代表或代理人应是单位股东(投资单位)的职工或自然人股东(自然人投资人、合伙人)之一
办理名称变更预先核准时,代表或代理人应是本企业的职工
2、委托登记注册代理机构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不使用本委托书,应提交专门的委托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