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信息政策法规的制定、实施与评估§3
1信息政策法规主体和客体§3
2信息政策法规的制定§3
3信息政策法规的实施§3
4信息政策法规的评估§3
5信息政策法规的监控§3
6信息政策法规的终结§3
1信息政策法规主体和客体§3
1信息政策法规主体直接或间接地参与信息政策法规制定、执行、评估和监控的个人、团体或组织
信息政策主体官方主体是指那些具有合法权威去参与信息政策制定、执行、评估和监控的个人、团体或组织,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政党
非官方主体主要是指利益团体、公民(选民)、大众传播媒介等
在我国,信息政策主体主要是政党和国家有关组织和部门
信息立法主体原则上要比信息政策主体范围狭窄
所谓信息立法主体,是指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权制定、修改、补充、废止信息领域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团体和个人
不同的信息立法主体,依法享有的立法权是不同的
根据我国《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我国的信息立法的主体有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中的某些机关两类
信息立法主体信息政策法规所发生作用的对象,包括信息政策法规所要处理的社会问题(事)和所要发生作用的社会成员(人)两方面
信息政策法规最基本的特征就是充当人们处理社会问题、进行社会控制和调整社会成员之间关系的工具
2信息政策法规客体从事的角度来看,信息政策法规所要处理的是信息领域的社会问题
社会问题不仅是一种客观的存在状况,而且是人们主观构造的产物
它是被人们感知、觉察到的状况,也是由于价值、规范和利益冲突引起的需要加以解决的状况
一种社会状况能否构成社会问题,问题的严重性程度如何等,与人的主观判断密切相关
从人的角度来看,信息政策法规所发生作用的对象是信息领域的社会成员,这些受规范制约的社会成员称为目标团体
信息政策法规有大有小,强制性作用程度不一,发生作用的范围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