ⅩⅩ银行固定资产项目贷款评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固定资产贷款(以下简称贷款)管理,规范评估工作,保证评估质量,防范贷款风险,提高贷款效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贷款评估是银行贷款决策的主要依据。贷款评估根据贷款的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要求,运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对贷款进行全面、系统的评估,为贷款决策提供客观、公正、准确的依据。第三条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及我行有关的贷款管理规定制定。关联法规: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ⅩⅩ银行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发放的人民币和外币贷款。第二章评估工作要求第五条贷款评估的依据(一)国家产业、产品和布局政策,财政税收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国家和行业的可行性研究设计标准及参数;(二)中央银行和我行的信贷政策及贷款管理规定,我行的评估规定和参数;(三)政府有权部门对项目立项的批准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权部门的论证意见;(四)借款人生产经营等有关资料;(五)中央和地方政府有关的城市建设规划、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运输、劳动保护等有关法规和规定。第六条贷款评估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产品及布局政策和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可行性研究经权威部门论证;(二)借款人的主要财务指标、项目资本金来源及比例符合国家和我行规定;(三)项目总投资及投资构成明确、拟采用工艺技术基本定型、拟购进设备已完成询价;(四)借款人前3年财务报表及生产经营资料、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基础资料齐全;(五)具有有关部门或下级行的书面推荐意见。第七条申请我行固定资产贷款人民币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外汇贷款100万美元以上(含100万美元)的项目,均应进行贷款评估;科技开发贷款不论贷款额大小,原则上都要进行评估;追加贷款额超过原承诺贷款额30%的应重新进行评估。第八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贷款,可不进行评估,写出调查报告即可:(一)申请我行固定资产贷款人民币500万元、外汇贷款100万美元以下的;(二)经确认,以可转让国家债券或金融债券质押的;(三)经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贷款审查委员会特殊批准的;(四)拟不承诺贷款的。第九条贷款评估的程序(一)确定主评估人;(二)组建评估小组,制订评估工作计划;(三)调查、收集整理资料;(四)对资料进行分析、审查,做出预测与评价;(五)编写评估报告。第十条评估要求(一)贷款评估应尊重事实、客观公正;对原始数据、资料等基础信息搜集整理应坚持真实性原则;对数据资料的选取及费用、效益的界定应遵循谨慎原则;评估报告反映的信息应遵循重要性原则,对重点问题要充分揭示,客观评价;(二)实行主评估人负责制,主评估人应参与评估的全过程,并对评估质量和评估结论负责;(三)评估报告应在下达评估通知后2个月内完成,疑难项目评估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第三章借款人评价第十一条借款人概况了解借款人的历史沿革、地理位置、产权构成(或所有制)、组织形式、职工人数及构成;分析企业形象、主导产品、在行业和区域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对涉及企业体制、主营业务方向、对外投资及诉讼等重要事项应作进一步调查分析。第十二条经营者素质评价了解法定代表人和领导班子成员的经历、业绩、信誉、品德和能力,评价其经营管理水平。第十三条经济技术实力评价了解借款人近3年的总资产、净资产、固定资产净值、在建工程、长期投资以及工艺技术装备水平等变化情况,分析借款人近几年业务拓展及经济实力增长情况。第十四条资产负债分析深入了解借款人主要资产负债情况,计算近3年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指标,分析主要资产负债项目的增减变化情况和原因,在综合考虑或有负债的情况下,评价其短期和长期偿债能力。第十五条资产运用效率评价了解借款人近3年的主要生产技术指标和生产能力利用情况,计算生产能力利用率、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等指标,评价资产运用效率。第十六条盈利能力分析了解近3年主要产品产量、质量、成本费用、销售收入、税后利润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