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案例研究典型案例分析2002年2月21日,山东枣庄市股民张先生状告渤海集团,并被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4月19日,张姓股民状告上市公司渤海集团虚假陈述案准时在济南中院开庭
有报道称,这是全国第一起法院已开庭审理的证券民事侵权诉讼
据介绍,2001年8月16日-17日,原告张姓股民先后3次分别以12
29元、12
18元的价格购入渤海集团股票共计1500股,金额总计18435元
但随后该股票价格一路下跌,2002年1月29日,原告以6
17元的价格将这些股票全部卖出,导致损失9420
原告认为其损失系被告虚假信息披露行为所致,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其损失9236
4元,手续费、过户费、印花税共183
66元,以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由于渤海集团不同意调解,审判长宣布择日宣判
张姓股民诉讼的依据是证监会于2001年11月公布的《关于对山东渤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证监罚字[2001]23号)
证监会的处罚依据是:“1993年底,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山东渤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兼并济南火柴厂的批复》(济政办发[1993]82号),渤海集团对济南火柴厂实施兼并
原文件规定„对原火柴厂的全部银行贷款给予两年挂账停息、三年减半收息的照顾,由市有关银行抓紧向上级银行申报
对上述不确定性内容,济南市政府表示负责协调落实
1994年5月4日,渤海集团在《上市公告书》之附件《山东渤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兼并济南火柴厂报告书》中披露了„免二减三
政策,但遗漏了„由市有关银行向上级行申报
的内容,至今未披露
1993年12月,被渤海集团兼并的济南火柴厂欠中国工商银行济南市经二路支行贷款本金1484万元和兼并前利息303万元,合计债务1787万元
在上述„免二减三
政策未得到银行批准且与银行就此发生诉讼的情况下,渤海集团一直坚持应享受市政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