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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保险法六方面保护各方利益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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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保险法六方面保护各方利益郑赫南“新修订的保险法,非常注重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2月28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副主任袁杰表示,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根据各方面的意见,新修订的保险法增加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规定。袁杰介绍,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六个方面:对保险人在投保人未依法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时,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解除合同的权利作出进一步限制。一是投保人虽然未如实告知,但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已经知道其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二是投保人未依法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可以依法行使解除权,但自合同成立之日起两年内未行使该权利的,则不得再行使,“即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抗辩权的期限为两年。”对保险人提供的保险条款的内容作出了规范。在保险活动中,保险合同多为保险人单方拟定的格式条款,为防止保险人在合同中作出免除自身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规定,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新修订的保险法规定:这类合同中,有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的条款,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或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条款无效。对采用格式条款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承担的义务作出了更为严格的规定。一是规定保险人对合同应当履行全部说明义务;二是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三是规定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免除其责任的条款作出提示。对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等未及时履行通知义务,保险人可以在一定条件下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增加了限制条件。即,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虽然未及时履行通知义务,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有些重大保险事故,保险人通过媒体等途径可以很快得知事故的发生,并及时进行现场查勘,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有关当事人未能及时通知保险人,也不应免除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了保险理赔的程序、时限,以解决“理赔难”问题。一是约束保险人要求被保险人补充索赔材料的行为,要求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等提供的有关索赔请求的证明和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书面通知”被保险人等补充提供,以避免保险人以此为由拖延理赔;二是明确核赔期限和通知义务,要求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三是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要求保险人说明拒赔理由。对“保险标的转让”规定作出了修改。一是明确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标的转让,其相应的保险权利义务由受让人自然承继,保险合同继续有效,维护保险关系的稳定;二是规定保险标的转让后,其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才可以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以限制保险人的权利。“除了以上六个方面之外,修改后的保险法还通过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管,特别是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来防范保险公司的风险,根本的目的也是为了维护广大投保人和保险人的合法权益。”袁杰最后补充说。——摘自2009年3月2日《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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