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公司类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第九条按照以下方法核定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测算值:(一)单一企业法人客户按照E×R×V-D计算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测算值,其中:E为经调整的有效净资产,E=E0×净资产收益率调节系数,最大值为账面值
E0为有效净资产,根据本年最近月度的财务数据及相关科目明细计算
E0=本年最近月度的所有者权益-账龄两年(含)以上的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存货(不含产成品和库存商品)×折扣率-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采矿权等市场价值较高的资产)-待处理财产损失,其中存货折扣率=1-抵押率,资本公积中的股东投资款,如没有书面股东会议记录为证,则在所有者权益中全部扣除;R为行业调节系数,具体见附件1
V为信用调节系数,具体见附件1
D为客户的全部负债,根据本年度最近月度的财务数据计算
(二)事业法人客户1.已实行企业化改制的事业法人客户,按照企业法人客户核——1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测算值
2.未实行企业化改制的事业单位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测算值: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测算值=近三年事业性收费资金自留部分平均值(剔除已停止收费项目)+上年度经费结余+专项(信贷)拨款-全部有息债务(三)项目法人授信项目法人客户原则上只核定项目融资授信额度,根据项目所属行业的相关政策、项目可行性、预算总投资、自筹资金比例、还款来源和计划等情况,结合项目融资管理相关规定,审慎确定其项目融资授信额度
第十条在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测算值基础上,根据以下原则对测算值进行调整,最终确定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一)在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测算值基础上,扣减客户的全部或有负债,其中应付票据不扣保证金部分
(二)在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测算值基础上,扣减客户在信用社系统以外尚未使用的授信余额,加上客户在信用社系统内已使用的授信余额,并根据客户正常生产经营的合理资金需要,调整其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以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