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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陵县国土资源局涉嫌自立项目、自定标准、扩大范围收费一案的调查终结报告VIP免费

关于江陵县国土资源局涉嫌自立项目、自定标准、扩大范围收费一案的调查终结报告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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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陵县国土资源局涉嫌自立项目、自定标准、扩大范围收费一案的调查终结报告根据工作安排,我们于2011年6月15日对江陵县国土资源局2010年元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的收费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经查实,发现该单位涉嫌自立项目、自定标准收取“利用详查成果资料复制费”和扩大范围收取征地管理费。目前,调查取证阶段已终结,现将检查情况及处理意见报告如下:一、当事人概况单位名称:江陵县国土资源局地址:江陵县郝穴镇江陵大道68号邮编434100主管机关:荆州市国土资源局单位性质:国家机关联系电话:0716-4729078收费许可证编号:江价费证号2009-35-01组织机构代码证登记号:组代管421024-000400预算管理形式:自收自支法定代表人:林克亮二、案件事实1、该单位2010年元月1日至2010年7月31日期间,违反《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公布2008年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鄂财综发[2009]33号)文件规定、对17家单位(个人)的17宗国有土地,在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活动中,按每宗土地400至9000元的标准自立项目、自定标准收取“利用详查成果资料复制费”(资料费)40400元。2、该单位2010年元月1日至2010年元月31日期间,涉嫌违反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征用土地管理收费的通知》(鄂价房地字[1995]44号)“党政机关、金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小学校……免收征地管理费”的规定、扩大收费范围向免征对象江陵县白马寺镇人民政府收取征地管理费12000元。以上两项涉嫌违法收费52400元,违法事实及金额有检查时制作的《检查登记表》、《检查明细表》、《调查询问笔录》《提取证据材料登记表》、《收费明细账》及收费票据为证。三、当事人意见该单位对检查出的违法收费事实、证据和文件依据没有异议。提出了造成该单位自立项目、自定标准收费及扩大范围收费主要是对收费政策了解不透,并非主观所为。所收取的“利用详查成果资料复制费”资料费是有成本支出的。该单位在检查中能积极配合,按时提供各种会计账簿、凭证等,并且态度端正,也承认检查出的问题属实、依据充分,表示立即纠正违法收费行为,同时提出了物价部门从轻处理的要求。四、法律依据及处理建议该单位上诉行为违反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3]18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三条第(一)项“以下几种乱收费行为必须立即停止,坚决纠正:(一)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审批权限,擅自出台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之规定,构成《通知》所列的“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收费”的违法收费行为。因此,提出如下处理意见: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收取利用详查成果资复制费”和免征对象的征地管理费。2.依据《通知》第五条之规定,责令该单位在7日内退还多收价款52400元,难于查找的,由该单位公告查找。3.若该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退还多收价款或者无法退还的多收价款以价格违法所得论处,并由我局依据《通知》的规定予以没收。4.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据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建复议免于罚款。以上报告,请审议。执法人员:二0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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