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字〔2011〕41号蚌埠学院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内部监督,强化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内部审计是在院党委、院行政和主管院领导的领导下,进行内部财务审计、经济效益审计及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一种经济监督活动,其监督方式主要是检查和评价
第三条内部审计应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和会计准则、审计准则1为依据,并采用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本院有关部门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检查评价,对有关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评价
第二章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第四条学院设立监察审计处,具体负责内部审计工作
第五条审计人员要恪守审计职业道德,严守审计纪律,忠于职守,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六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七条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或打击报复
第三章审计职能第八条检查职能
(一)检查有关部门各种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督促被审计单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制度、政策
2(二)检查有关部门内部各种经济活动的有效性和经济性
主要包括:经济活动是否与经营目标保持一致,是否履行其所承担的经济责任,经济活动是否取得预期成果等
(三)检查反映经济活动资料的真实性
通过检查单位会计资料,了解其内容是否真实、可靠,帐实是否相符
第九条鉴证职能
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财务成果及其经济活动加以鉴定、证明,据以作出审计结论
第十条评价职能
对被审计单位的计划、预算、决算方案的可行性和合理性及某一方面的经济活动或单位整体经济活动是否遵循既定目标和决策进行评价,对被审计单位制定的各种内部控制制度和管理责任制度以及各种具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