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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有偿借贷合同纠纷原告国家储备局与被告珠海国亚公司实物有偿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国家储备局的委托代理人陈煌斌、马军到庭参加诉讼,珠海国亚公司经本院传唤未到庭
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国家储备局诉称:1993年4月,原告与被告珠海国亚公司签订了93物增铝字19号协议书,约定由原告借给被告国家特一级铝锭1000吨,借其一年
自铝锭出库发运之日起计算,年增值率8%,中国(深圳)物资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为此提供了担保
协议签订后,被告于同年6月28日为月29日在月30日和7月31日分次分批提取了铝锭1000吨
到期后,被告未按期归还所借铝锭
原告曾多次发函催要,1999年9月9日,原告向被告又发了物储一(1999)312号催收函,被告签收后仍无结果,故诉诸法律,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清所借国产特一级铝锭1493
333吨及违约金,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律师代理费
被告珠海国亚公司辩称,向原告国家储备局所借国产特一级铝锭1000吨,并由中国(深圳)物资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情况属实
但被告从来没有收到原告的催要函,亦从来没有盖章签收物储—(1999)312号催收函
故原告主张的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限,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对物储—(1999)312号函上被告的印章真伪依法进行鉴定
经审理查明,1993年1月8日,被告珠海国亚公司向原告国家储备局提交了一份附有中国(深圳)物资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担保函的关于借用国家储备物资的申请,经原告审查批准,同意借给被告国产特一级铝锭1000吨
1993年4月原、被告双方签订了1993物增铝字19号协议书
约定:原告借给被告1000吨国产特一级铝锭,不结算货款,借期一年,自铝锭出库发运日起计算,年增值率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