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配方师国家职业标准1
1职业名称化妆品配方师
2职业定义选用符合化妆品安全要求的原料,进行化妆品配方(包括工艺)设计的人员
3职业等级本职业共设三个等级,分别为:三级化妆品配方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二级化妆品配方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一级化妆品配方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4职业环境常温,室内
5职业能力特征对化学品无过敏反应,色觉、嗅觉正常
6基本文化程度大专毕业(或同等学历)
7培训要求1
1培训期限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
晋级培训期限:三级化妆品配方师不少于160标准学时,二级化妆品配方师不少于120标准学时,一级化妆品配方师不少于60标准学时
2培训教师培训三级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二级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一级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一级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一级职业资格证书2年以上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3年以上
3培训场地设备满足教学需要的标准教室,具有称量、加热、搅拌等设备的化妆品制备实验室
8鉴定要求1
1适用对象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2申报条件Ⅰ
三级化妆品配方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2)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相关专业是指化学、化工、医学、医药及生物等相关化学类专业)(3)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4)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本职业三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二级化妆品配方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3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