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试行)序号评查类别评查项目分值评查内容和要求评分细则备注一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质量主体部分101、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或组织应具有法定行政处罚主体资格,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符合法定职责权限
2、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委托执法的组织应当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3、承办行政处罚案件的人员应具备行政执法资格
4、被处罚对象应当主体适格,依法能够独立行使权利和承担法律责任
1、不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或超越法定职权实施行政处罚的,扣100分
2、未经依法委托的组织(行政机关直属的执法队伍除外)或虽经依法委托但超越了委托的范围从事行政处罚活动的,扣100分
3、指派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承办行政处罚案件的,扣100分
4、被处罚对象认定错误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扣100分;被处罚对象认定不当但未影响处理结果的扣10分
事实部分101、被查处的违法行为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
2、对违法行为的定性正确
3、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和事实证据
4、执法文书应当准确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法律事件或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和危害后果等内容
5、违法行为在法定追诉时效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1、对违法行为的事实认定错误或者主要事实不清给予处罚的,扣100分
2、对当事人的行为或法律事件定性错误给予处罚的,扣100分
3、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事实、情节、性质及危害后果等认定不清或者前后不一致的,扣10分;记载内容不全的,每缺一项扣3分
4、认定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和危害后果等没有相应的证据证明的,缺一项扣5分
5、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在量罚时未作反映的,扣5分
6、主要违法事实清楚且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但违法数量、金额或非法所得等计算有错误的,发现一处,扣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