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医疗机构对外出租承包科室的案例分析一起医疗机构对外出租承包科室的案例分析2008-01-2213:58:38作者:曹清松王元林来源:中国卫生法制网浏览次数:1117文字大小:【大】【中】【小】简介:根据国务院部署,卫生部于2004年7月签发224号文件,即卫政法发[2004]224号《卫生部关于对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其中规定:医疗机构将科室或房屋承包、出租...关键字:医疗科室案例关键字:医政执法行政处罚陈述申辩根据国务院部署,卫生部于2004年7月签发224号文件,即卫政法发[2004]224号《卫生部关于对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其中规定:医疗机构将科室或房屋承包、出租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并以本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1调查取证2006年7月12日青岛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根据群众投诉,派出5名卫生监督人员及1名财务人员对青岛市的××市××医院进行监督检查,局领导首先对检查人员进行了分工,部分人员控制其财务科的帐目,部分人员控制其药房的的处方,由于其对外出租的科室皮肤科、泌尿科、肝病科位于门诊楼西侧一个独立的楼上,当查到这些科室时,内部的工作人员已经走空,无法对工作人员进行取证。现场提取的证据有:皮肤科的门诊登记簿一本,该医院专用帐簿(2004年1—12月份)4页,该医院专用帐簿多栏明细帐(2005年1—12月份)1页,2006年5月8日业务收入汇总单1页,2006年5月12日业务收入汇总单1页,2004年3月9日双方签定的项目投资协议书一份。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等相关证据材料。2案例分析2.1处理过程该案例最成功的地方是领导事先对卫生监督人员进行了明确的取证分工,在当事人没有防备的情况下,在第一时间获取了第一手的证据材料。在对该医院院长做询问笔录时,始终否认对外出租承包科室,只承认是技术合作,但承认用于技术合作的房屋是该医院的,皮肤科、泌尿科、肝病科的人员不是该医院的,对方是以该医院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自承包始交给医院共30万,在财务帐簿上也发现有30万的往来帐。所有证据充分显示,该医院对外出租承包科室,构管理条例》第五十四规定:本《条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这里的“解释”应该是对条文内容和术语的解释,而不应该是设定行政处罚。严格地讲应该是,法无明文规定者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者不处罚。这个“解释”不妥。3.3.2按照卫政法发[2004]224号文件的批复: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至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了,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卫政法发[2004]224号是文件,不是法律、法规和规章。所以文件设定的行政处罚该属无效设定。医政执法,直接关系社会的医疗市场秩序,关系人民群众的心身健康,医疗卫生法规应随着各种新的医疗卫生违法行为的发生,不断的加以完善。只有这样,才能及时打击违法者,维护群众的权益,建立和谐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