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专业税务顾问业务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及其具有资质的涉税人员(以下简称“涉税服务人员”)提供专业税务顾问服务行为,提高执业质量,防范执业风险,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承办专业税务顾问业务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在实施专业税务顾问服务中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服务过程和服务成果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合理性原则
分析的依据以及服务成果合乎常理
(三)特定目标原则
以委托人的委托目标为核心,开展专业税务顾问服务
(四)胜任原则
慎重考虑胜任能力,指派具有专业胜任能力人员提供服务
第四条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纳税申报代理服务,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2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9号,以下简称“49号公告”)要求,向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和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条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专业税务顾问服务,实行信任保护原则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有权终止业务:(一)委托人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二)委托人提供不真实、不完整资料信息的;(三)委托人不按照业务结果进行申报的;(四)其他因委托人原因限制业务实施的情形
如已完成部分约定业务,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收取费用,并就已完成事项进行免责性声明,由委托人承担相应责任,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不承担该部分责任
第六条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专业税务顾问服务,应当遵守《税务师职业道德规范(试行)》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专业税务顾问服务,应当遵循《税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规则(试行)》相关的规定,在业务承接、业务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