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文号】保监发〔2007〕42号【发布日期】2007-05-30【生效日期】2007-05-30【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资产管理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指引(保监发〔2007〕42号)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加强保险资产管理重大突发事件管理,建立健全保险资产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维护保险资产安全,根据《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和《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保监会制定了《保险资产管理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特此通知○○二七年五月三十日保险资产管理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维护保险资产安全,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以下简称《应急处理规定》)和《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制定本指引。第二条第二条本指引所称保险资产管理重大突发事件,是指保险机构突然发生,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保险资金巨额损失,危及保险资产管理正常运行的重大事件。第三条第三条本指引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第四条第四条“”保险机构应当按照预防为主、积极应对原则,协同有关机构建立保险资产管理重大突发事件监测预警机制,并将应急管理作为日常管理和公司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保险资产全面风险管理。第五条第五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资产管理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组织体系、预案管理、监测预警、应急处理等进行监督管理。第二章突发事件第六条第六条除符合《应急处理规定》第十条第七项规定情形外,由下列情形之一引发重大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保险资产重大损失的,保险机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告:(一)金融市场剧烈波动等不测事件的;(二)市场环境及相关政策发生变化,或者受其他突发事件关联影响的;(三)保险机构交易对手、相关中介机构和债务人倒闭或者发生其他风险的;(四)保险机构因内部人控制、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行为,导致保险资金被非法侵占的;(五)保险机构资产管理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严重损害保险机构经营的;(六)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工作人员,违反管理程序运用保险资金的;(七)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有关人员,涉嫌洗钱、贪污、受贿、利用保险资金谋取非法利益的;(八)保险机构因信息管理失误或者其他信息安全事件,导致投资交易系统故障、业务数据丢失的;(九)其它可能对保险资产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第七条第七条保险机构应当对保险资产管理重大突发事件实施分级管理。保险机构应当根据《应急预案》有关突发事件等级划分标准,综合考虑资本实力、偿付能力、资产负债结构和风险承受程度,制定定性和定量标准,报中国保监会备案。第八条第八条保险机构发生保险资产管理重大突发事件后,应当根据初步预测及评估结果,及时将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保险资产损失超过5000万元或者超过该机构总资产1‰的重大突发事件,上报中国保监会。报告突发事件的损失金额遵循孰低原则。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保险资产损失,金额虽未达到前款规定,但性质严重或者影响重大的重大突发事件,保险机构也应当及时上报中国保监会。第三章组织管理第九条第九条保险资产管理重大突发事件的组织管理,应当根据《应急处理规定》和《应急预案》规定,纳入保险机构统一的应急管理组织体系。第十条第十条保险机构董事会应当对保险资产管理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负最终责任。保险机构未设立董事会的,经营管理层负最终责任。第十一条第十一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的资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保险资产管理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并与其他部门共同实施应急管理。委托管理资产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或者保险公司,其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协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受托机构,共同做好保险资产管理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第十二条第十二条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按照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等委托机构的要求,建立受托资产应急管理制度,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