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文号】保监发〔2007〕42号【发布日期】2007-05-30【生效日期】2007-05-30【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资产管理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指引(保监发〔2007〕42号)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加强保险资产管理重大突发事件管理,建立健全保险资产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维护保险资产安全,根据《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和《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保监会制定了《保险资产管理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二七年五月三十日保险资产管理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维护保险资产安全,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以下简称《应急处理规定》)和《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第二条本指引所称保险资产管理重大突发事件,是指保险机构突然发生,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保险资金巨额损失,危及保险资产管理正常运行的重大事件
第三条第三条本指引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
第四条第四条“”保险机构应当按照预防为主、积极应对原则,协同有关机构建立保险资产管理重大突发事件监测预警机制,并将应急管理作为日常管理和公司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保险资产全面风险管理
第五条第五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资产管理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组织体系、预案管理、监测预警、应急处理等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突发事件第六条第六条除符合《应急处理规定》第十条第七项规定情形外,由下列情形之一引发重大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保险资产重大损失的,保险机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告:(一)金融市场剧烈波动等不测事件的;(二)市场环境及相关政策发生变化,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