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病历管理制度(试行)为规范我院电子病历应用管理,满足临床工作需要,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证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请各科严格依照本规定认真执行,规定内容具体如下:第一条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用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据、影像等数字化信息,并能实现存储、管理、传输和重现的医疗记录,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能够等同实现传统纸质病历的全部功能,还可提供电子贮存、查询、统计、数据交换等
电子病历系统是基于网络应用的临床信息系统
使用文字处理软件编辑、打印的病历文档,不属于本规定所称的电子病历
第二条电子病历的建立应当满足临床工作需要,遵循医疗工作流程,严格遵照医务人员审查、修改的权限,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电子病历建立依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必须使用本人的身份进入,严禁冒用他人身份进入电子住院病历系统,医务人员建立电子住院病历应保证电子住院病历内容的真实性
医务人员对电子病历系统中以本人姓名生成的病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条电子病历录入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的原则
电子病历内容应当按照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及省卫生厅《山东省病历书写规范实施细则》中所规定的规范和时限完成,使用卫生部和省卫生厅统一制定的项目名称、格式和内容,不得擅自变更
第四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当为患者建立个人信息数据库(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婚姻状况、职业、工作单位、住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社会保障号码或各类医疗保险号码、联系电话、门诊病历号码、住院病历号码、影像和特殊检查资料号码等),授予唯一标识号码并确保与患者的历次医疗记录相对应
第五条医院实行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