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第1101号——内部审计基本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内部审计工作,保证内部审计质量,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的责任,根据《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它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组织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组织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
其他组织或者人员接受委托、聘用,承办或者参与内部审计业务,也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二章一般准则第四条组织应当设置与其目标、性质、规模、治理结构等相适应的内部审计机构,并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内部审计人员
第五条内部审计的目标、职责和权限等内容应当在组织的内部审计章程中明确规定
第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负责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决策与执行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在实施内部审计业务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并通过后续教育加以保持和提高
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履行保密义务,对于实施内部审计业务中所获取的信息保密
第三章作业准则第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全面关注组织风险,以风险为基础组织实施内部审计业务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充分运用重要性原则,考虑差异或者缺陷的性质、数量等因素,合理确定重要性水平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组织的风险状况、管理需要及审计资源的配置情况,编制年度审计计划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确定的审计项目,编制项目审计方案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送达审计通知书,做好审计准备工作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深入了解被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