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五:中国出口退税管理政策第一部分出口退税政策的基本规定第二部分出口退税管理的基本规定第三部分外贸企业出口退(免)税政策与管理第四部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政策规定第五部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会计核算2第一部分出口退税政策的基本规定我国现行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51号)第二条规定:出口商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核算后,凭有关凭证报送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消费税
一、出口退税的出口商具有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格的出口商,包括以下两类:(一)对外贸易经营者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经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赋予出口经营资格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其中,个人(包括外国人)是指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
(二)特定退税的企业和人员
(三)没有出口经营资格委托出口的生产企业:指委托有出口经营资格的流通性出口企业出口自产货物的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
(四)其他无出口经营资格但国家特准予以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
(如: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在国际招标中中标的国内企业;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人员等
)二、出口退税的货物3(一)一般退税货物可以退税的货物(包括劳务,下同)一般应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
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
凡报关不离境的货物,不论出口企业以外汇结算还是以人民币结算,也不论企业在财务上作何处理,均不能视为出口货物予以退(免)税
必须是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货物
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
(二)特准退税货物有一些货物,虽然不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但由于其销售方式、消费环节、结算办法等的特殊性,国家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