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用汽车“三包”政策全面解读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张稷锋针对近年来因汽车消费、汽车质量等因素引发的大量问题及纠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下称《规定》),该部门规章已于今年10月1日施行
《规定》对汽车三包的内容、消费者与经营者的权利义务划分等问题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基于此,笔者就《规定》中最值得关注的重点问题加以梳理解读
一、三包责任的直接义务主体是销售者《规定》第四条指出:“本规定所称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
销售者依照规定承担三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其他经营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其他经营者追偿
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之间可以订立合同约定三包责任的承担,但不得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免除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和质量义务
”可见,经营者之间约定不能排除消费者“直接要求销售商承担三包责任”的权利
二、消费者可自主选择合格的维修机构《规定》第11条指出:“销售者应当明示由生产者约定的修理者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修理网点资料,但不得限制消费者在上述修理网点中自主选择修理者
”即消费者有权在汽车生产厂家维修手册所列修理网点中任意选择,销售者(常见的如“4S店”)无权限制消费者选择修理网点
三、车辆修理记录的内容《规定》第13条指出:“修理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修理记录存档制度
”维修记录至少应当包含以下7方面内容:1
送修时间、行驶里程;2
送修问题、检查结果;3
修理项目、更换的零部件名称和编号;4
材料费、工时和工时费、拖运费;5
提供备用车的信息或者交通费用补偿金额;6
交车时间、修理者;7
消费者签名或盖章
修理者如未妥善履行维修记录记载和存档义务,可能承担因记录不明的不利后果
四、因车辆质量问题直接产生的拖运费由修理网点承担《规定》第16条指出:“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