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制度一、合同签订管理1、合同承办人签约前必须对对方主体资格、代理身份、代理资格、履约能力及合同的可行性进行审查,并收集整理相关资料,以备合同评审机构进行评审
2、订立合同的主体,必须是法人或者是取得营业执照的非法人经济组织
企业内部的业务部门不得以本部门的名义或擅自以其他单位、部门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严禁其他企业以本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
3、本企业对外签订合同,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已取得代理权的人员进行
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以本企业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4、严禁将合同介绍信转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介绍信的存根应当保存五年以上
5、除即时清结外,合同应当采取局面形式,并应当使用国家(省)规定的示范文本合同用语要规范、字迹清晰、条款完备、内容具体、合法真实,合同应统一编号
6、订立依法可以设定担保或者对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没有把握的合同,应当要求对方当事人依法提供保证、抵押、留置、定金等相应形式的有效担保
支对方当事人提供的保证人,必须是法律许可的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对对方当事人的保证人的主体资格和清偿债务能力要参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审查
7、对外签订合同,要明确选择纠纷管辖地,并力争选择本企业所在地仲裁机构或法院
8、法定代表人或合同承办人应当亲自在合同文本上签名盖章
9、签订合同,应当加盖合同专用章
严禁在空白文本上加盖合同专用章
●合同专用章的申请人必须是有权对外签订合同的部门
●有关部门和分支机构的合同专用章由信用(合同)管理机构统一归口管理
信用(合同)管理机构负责申请报告的审批、合同专用章的登记、留样、发放和监督检查等到管理工作
●合同专用章的刻制由信用(合同)管理机构负责
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刻制合同专用章,如发现有此类行为的发生,追究责任人员行政责任
凡需刻制合同专用章的部门或分支机构,必须中申请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