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配一体服务协议甲方:地址:联络人:联络电话:乙方:地址:联络人:联络电话:根据我国《协议法》及有关公路运送服务管理规定,协议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向甲方提供货品仓储及公路运送服务事宜,在上海市静安区到达如下条款,以兹共同遵守:1.仓储服务乙方仓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具有便利的地理优势。配有防火、警报监控系统及24小时保安措施。仓储和管理甲方所有的货品;未经甲方事前书面的许可,乙方不得私自将甲方货品之所有或一部由本货仓转放其他货仓、或由其他货仓转放本货仓。1.1.甲方指示乙方在入库文献中将乙方登记为指定收货人,在此状况下,乙方作为指定收货人仅为完毕入库手续所需,乙方并不实际享有货品的所有权。1.2.甲方应当在提交仓储货品之前或在提交当时向乙方提供一张货品清单,表明货品的标识、品牌或需要单独计算的尺寸,以及仓储的等级和其他所需服务。1.3.在甲方产品运到乙方仓库后,乙方应当检查货品的品名、规格、数量和包装;除非甲方委托授权,否则乙方不得拆箱检查。在乙方收货时没有提出任何异议的状况下,假如后续发现产品或包装损坏等非因产品自身质量原因导致的问题,则有理由认为是因乙方储运管理不妥导致的,除非乙方可以提供有说服力的理由和证据证明不是其责任。如甲方收货人在收到货品时,包装完好无损,但包装内产品的数量有差异或毁损的,该责任由甲方负责并承担对应费用;如甲方之客户在收到货品时,包装有明显被拆过的痕迹,且包装内产品的数量有差异或毁损的,则该责任由乙方负责并承担对应费用。1.4.非经甲方明确指示,乙方不得对于甲方货品私自进行拆装;若乙方依甲方指示,在拆装分拣过程中发现货品异常时,乙方应实时告知甲方,并停止该货品的出库,待得到甲方指示后再作处理。1.5.除非收到甲方合适签订的完整书面指示,乙方不得交付货品;货品仓储期间,如有任何人向乙方规定提取货品,无论系属甲方之受雇人或代理人或其他任何第三人,乙方均必须在容许该第三人自本货仓提取货品前,先行确认该等人员与否确实系依甲方授权办理提货。1.6.提取货品时,应予以乙方完毕提货指令的合理的准备时间。假如乙方因天灾、战争、公敌、法律程序下进行的查封、罢工、封锁、暴乱和民乱或其他乙方不可控制的原因,直接导致的货品的损失或损毁而无法完毕提货指示,则乙方应于该等情形发生当日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将该情形之始末及其预期将持续影响提货之日数知会甲方.甲方有权决定与否继续在乙方仓储其他货品,但在甲方作出深入指示前,乙方将继续仓储甲方其他货品并向甲方收取常规的仓储费用。1.7.乙方应基于现代仓库管理理论与措施,尽责管理仓库货品。做好精确的库位管理、先进先出,每月底进行库存盘点,并将盘点成果告知到甲方。1.8.乙方有义务接受和配合甲方到乙方仓库的现场检查和抽盘工作,积极采用措施处理甲方提出的问题。1.9.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规定或者预测,可以妥善应对甲方产品激增及出入仓规定。如因乙方仓库库容问题而导致甲方货品无法储存而产生的有关损失,乙方应承担所有责任。2.货品托运2.1.甲方根据自身经营需要,提前向乙方发出告知,委托乙方运送甲方的货品(下称“甲方货品”),该告知应明确货品数量、重量、发货地、提货时间、客户地址。2.2.乙方应根据甲方告知,配置足够且有资质的运送车辆和司机,并在提货时间内及时赴发货地提走甲方货品。乙方未能在甲方告知的提货时间内提货的,构成乙方延迟提货。2.3.乙方发货时2.3.1.甲方通过邮件或者企业ERP系统EDI数据传播给乙方发货告知,发货告知上会记载甲方货品品名、数量、规格、客户(除另有阐明外,本协议所述“客户”皆指甲方客户)名称、收货联络人及联络信息、地址、与否自提等信息。2.3.2.电话告知等非书面形式的发货指令是不可以接受的。2.3.3.乙方在收到发货指令后应第一时间备货,以免影响提货;备货如与发货单有差异,应第一时间联络甲方有关人员,在甲方确认同意后方可发货。如因乙方私自决定导致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2.3.4.乙方装车前,应再次确认甲方货品与发货单记载与否相符且货品包装与否完好,并在甲方的发货单上签字确认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