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应急救援实施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基层应急救援工作有效实施,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政发〔〕33号)、《省基层应急救援实施办法(试行)》(政办发〔20XX〕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应急救援,是指由政府组织、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参加,针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实施的紧急救援处置行动。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县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县应急救援大队),驻秭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力量组建的骨干应急救援队伍,各职能部门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各乡镇、各村(居)和企事业单位的专兼职救援队伍,各行业、各领域专家人才组建的专家应急救援队伍及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第四条应急救援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建立“统一领导、属地为主,分级响应、分类处置,规范应对、高效运行”的工作机制,提升应急救援能力。第五条县人民政府依托119通信指挥系统,按照先急后缓,逐步到位的原则,完善相关设施,建立具备信息接报、调度指挥、辅助决策、资源共享等功能的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第六条应急救援队伍执行应急救援任务,坚持“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原则,按照“第一时间调集足够力量和有效装备,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工作,第一时间实施救人,第一时间控制灾情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和危害”的要求,组织实施应急救援行动。第二章应急救援准备第七条县、乡、村三级应结合本地区突发事件特点,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预案,经常性地组织开展应第1页共7页急救援训练和演练,做好应急救援的准备工作。第八条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重点突破、整体推进”的总体要求,加快建设县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急志愿者队伍和应急管理专家队伍。全面建设县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以县公安消防大队为依托,融合防汛抗旱、地质灾害、医疗救援等专业技术力量,充分整合现有资源,组建一支“一专多能”的县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县应急救援大队。县应急救援大队的执勤人员按照辖区人口的万分之一配置,且不少于45人。执勤人员不足的,应采用事业编制人员或招聘公益性岗位、合同制人员予以补充,采用招聘合同制人员的,应当将合同制人员的工资、福利等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依托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专业技术力量组建,重点建设好防汛抗旱、森林消防、气象灾害、地质灾害、矿山危化品应急、公用事业保障、卫生应急和重大动物疫情等专业应急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执勤人员应按照本部门或本行业有关标准和要求配备,保证有分管领导、有稳定队员、有基本装备、有保障经费、有应急能力。应急志愿者队伍依托共青团、红十字会、社会服务中心等社会团体和组织组建。应急志愿者队伍应接受当地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的管理和培训,提高应急志愿服务能力。应急管理专家队伍依托有关方面科技专业人员、技术人员等组建。应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动态管理。第九条县应急救援大队除承担消防工作以外,同时承担全县综合应急救援任务,包括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地震等自然灾害,火灾、建筑施工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等事故灾难,恐怖袭击、群众遇险等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救援任务,同时协助有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做好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生物灾害、矿山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水上事故、环境污染、核与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工作。第十条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主要承担本行业、本专业领域突第2页共7页发事件的应急救援任务;在综合应急救援行动中应履行各自职责,发挥专业优势,协助其他应急救援队伍完成应急救援任务。第十一条应急志愿者队伍主要承担应急救援辅助任务,协助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救援、救护和善后处置工作,积极开展应急救援科普知识宣传。第十二条应急管理专家队伍平时加强应急管理理论研究、科技攻关和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