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救助制度相关问题研究关键词:执行救助机制问题探索内容摘要
目前,我国的执行救助制度尚无法律明确规定而处于探索、无序状态,但各级人民法院在总结多年执行经验的基础上,各自形成了一套独特的执行救助机制,如XX县区人民法院将执行救助基金设立于该县政法委,运作模式即申请人提交当地村委会、居委会出具的特困证明,法院研究审核,政法委统一发放
但随着社会矛盾层出不穷,势必催生解决各类矛盾的新机制
至此,本文欲通过对执行救助性质、发放条件及我国执行救助制度的现状分析,从而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执行救助机制,让执行救助基金发挥最大的作用
(正文)执行救助制度指的是在人民法院受理的执行案件中,因被执行人确无或暂无履行法定义务能力而由有关机构按照法定程序对确有困难的当事人给予可能的一种救急
【1】这里有必要与执行救济区分下,前者是在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处于转型时期所作的一种尝试,后者是执行案件的当事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权利因执行机关的执行行为而受到侵害时依法请求保护和救济
前者将权利实现寄托在案外,并且只赋予自然人,法人除外,后者的权利实现只能在案内,即通过执行异议、执行回转予以救济
一、执行救助制度的内涵1、执行救助发生在法院执行环节,即必须是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执行后,执行标的没有履行完毕之前
若当事人不申请执行,法院是无权主动过问其经济状况的
2、执行救助的前提是申请人“急需”和被执行人确无或暂无履行能力,既包括绝对履行不能也包括相对履行不能
3、执行救助的对象仅限于特别困难的自然人,法人不属于救助对象范畴
4、执行救助的目的不是解决“执行难”,二是解决申请1人债权的提前实现问题
5、执行救助不是执行垫付,不是物质帮助,它仅仅是救急,第1页共8页只有生活确实困难的申请人才能获得,且申请人获得救助后,与救助金额等额债权即行转移
6、执行救助既不是法院出资进行救助,也不是法院的执行机构出资救助,而是法院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