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证审评中心GMP部2011年7月1本章包含的各小节第一节质量控制实验室管理第二节物料与产品放行第三节持续稳定性考察第四节变更控制第五节偏差控制第六节纠正措施与预防措施第七节供应商的评估和批准第八节产品质量回顾分析第九节投诉与不良反应报告《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主要内容企业应建立严密的质量控制实验室管理系统,确保检测数据的真实客观、准确可靠和可追溯物料和产品的放行应确保上市产品符合药品注册和GMP要求企业应对上市产品进行持续稳定性考察,监控其质量企业应对变更进行评估任何偏差都应得到恰当处理企业应建立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系统,持续改进产品和工艺企业应对供应商进行评估和批准,确保物料的稳定供应企业应定期进行产品质量回顾分析应对上市后产品的质量投诉和不良反应进行处理和收集《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修订内容物料与产品放行持续稳定性考察变更控制偏差控制纠正措施与预防措施产品质量回顾分析细化内容细化内容质量控制实验室管理供应商的评估和批准投诉与不良反应报告新增内容新增内容质量控制部分第一节质量控制实验室管理66可能性高中低风险严重性风险=可能性x严重性风险=可能性x严重性风险要素77风险及可检测性的相关性风险=可能性X严重性严重性风险=可能性X严重性严重性R=PXS低可检测性高风险高可检测性低风险质量控制实验室管理主要内容质量控制实验室应配备适当的人员、设施、设备、工具书和标准物质质量控制实验室应有相应的文件(包括记录)取样应科学、合理,样品应有代表性检验操作应规范,检验记录应有可追溯性,检验结果超标应调查应有物料和产品的留样应对检验相关的物品规范管理人、机、料、法、环重点条款第二百一十九条质量控制实验室的检验人员至少应当具有相关专业中专或高中以上学历,并经过与所从事的检验操作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