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病医疗费用报销管理办法为了保障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医疗需求,扩大医疗机构途径,方便病人就近购药及自主选择适合自身需求的用药。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7号])、《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7号)、《关于落实艾滋病抗病毒治疗政策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7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本办法适用的对象为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第二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实行病种准入制和自行选择就近的医疗机构就诊制。第三条艾滋病医疗费用报销包括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在选定的医疗机构门诊进行抗艾滋病病毒治疗用药和相关身体检查的费用。病人需在艾滋病专科医疗机构享受每年免费CD4检测2次,病毒载量1次,耐药检测1次。第四条艾滋病门诊病种准入办理程序:(一)病人或其家属向所在地市级疾控中心医保办提出书面申请,病人需提供身份证、医保卡、《疾病诊断证明书》,并填写《艾滋病门诊限额补助申请表》,病人可以在常住地就近选择医疗机构,本市传染病专科医院1所,非专科医院1所,社区医院1所用于申领抗艾滋病用药和一般身体检查。病人或其家属必须在《艾滋病门诊限额补助申请表》上签名。市级疾控中心医保办负责对《艾滋病门诊限额补助申请表》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盖章。经市医疗保险结算管理中心审批备案后,市疾控中心医保办负责向艾滋病病人发放《传染病就诊IC卡》。病人须设置专用密码。(二)选定医疗机构变更:病人可以一年变更1家医疗机构。变更时,病人填写《医疗机构变更申请表》。(三)艾滋病专科医院作为艾滋病人首诊医疗机构。病人因特殊病情需转往外地医院就诊(限北京、上海)的,由首诊医疗机构负责转诊。病人填写《转外地就诊申请表》,经医院医保办审核盖章后,治疗费用由首诊医疗机构进行结算报销。(四)长期驻外工作学习人员在外地指定医院就诊的,病人需提供外地《居住证》、身份证、医保卡并填写《在外就诊申请表》,经首诊医院医保办审核盖章后,在外地发生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由首诊医疗机构进行结算报销,一年结算一次第五条艾滋病门诊治疗报销标准:艾滋病病人可以根据自身需求自主选择一线用药、二线用药或三线用药。门诊慢性传染病补助(方案一)用药类别起付标准报销比例每年最高报销限额一线药物组合无100%6000元二线药物组合无75%三线药物组合无50%门诊慢性传染病补助(方案二)个人自付比例最高补助限额用药类别退休前退休(职)70岁以上一线药物组合10%6%4%3000元/年二线药物组合15%8%6%6000元/年三线药物组合20%12%10%1.2万元/年备注:1、一线、二线、三线药物组合由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每年划定药物组合目录,统一采购,统一定价。一线药物:保证有3套基础组合方案。二线药物:为进品药物三线药物:为复合制剂或长效制剂2、病人须凭《传染病就诊IC卡》到选定医疗机构治疗方可报销。3、病人在门诊限额补助使用完以后,可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门诊统筹人员类别退休前退休(职)后起付标准1200元1000元报销比例社区医疗机构70%75%其他医疗机构60%65%最高报销限额2000元3000元第六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申请用药流程:感染者需携带身份证或户口本(居住证)、HIV确认报告书、CD4报告单、身体检查报告单、耐药检测报告单、《传染病就诊IC卡》到选定的医疗机构申请用药,填写《抗病毒治疗知情同意书》、《感染者基本情况及用药表》,当天即可领取一线用药。感染者首次申请选择二线或三线用药的,需办理申请手续,支付费用后,等待通知领取。第七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住院治疗时,免收住院起付标准。其中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大病医疗救助基金补助85%,不设最高限额。医疗机构起付标准统筹基金个人自付比例退休前退休后专科医院无5%3%非专科医院元10%7%第八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合并患有其他大病、重症时,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报销)支付18万元以上的医疗费用,在超过的费用上由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