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病医疗费用报销管理办法为了保障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医疗需求,扩大医疗机构途径,方便病人就近购药及自主选择适合自身需求的用药
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7号])、《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7号)、《关于落实艾滋病抗病毒治疗政策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7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的对象为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
第二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实行病种准入制和自行选择就近的医疗机构就诊制
第三条艾滋病医疗费用报销包括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在选定的医疗机构门诊进行抗艾滋病病毒治疗用药和相关身体检查的费用
病人需在艾滋病专科医疗机构享受每年免费CD4检测2次,病毒载量1次,耐药检测1次
第四条艾滋病门诊病种准入办理程序:(一)病人或其家属向所在地市级疾控中心医保办提出书面申请,病人需提供身份证、医保卡、《疾病诊断证明书》,并填写《艾滋病门诊限额补助申请表》,病人可以在常住地就近选择医疗机构,本市传染病专科医院1所,非专科医院1所,社区医院1所用于申领抗艾滋病用药和一般身体检查
病人或其家属必须在《艾滋病门诊限额补助申请表》上签名
市级疾控中心医保办负责对《艾滋病门诊限额补助申请表》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盖章
经市医疗保险结算管理中心审批备案后,市疾控中心医保办负责向艾滋病病人发放《传染病就诊IC卡》
病人须设置专用密码
(二)选定医疗机构变更:病人可以一年变更1家医疗机构
变更时,病人填写《医疗机构变更申请表》
(三)艾滋病专科医院作为艾滋病人首诊医疗机构
病人因特殊病情需转往外地医院就诊(限北京、上海)的,由首诊医疗机构负责转诊
病人填写《转外地就诊申请表》,经医院医保办审核盖章后,治疗费用由首诊医疗机构进行结算报销
(四)长期驻外工作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