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田家炳中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社团的管理机制,繁荣校园文化生活,加强我校学生素质教育工作,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社团,是指我校学生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
第三条:我校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必须接受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的指导,必须遵守我校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条:我校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同学德、智、体全面发展,培养和提高同学综合素质
(二)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服务和凝聚同学
(三)发挥作为共青团基层组织建设的载体作用,开展内容丰富、形式灵活的团组织生活
第五条:我校学生社团受我校学生会的领导,学生会受团委委托,在校党支部、校长室的领导下,教育处、教学处、总务处等职能部门的支持下,负责指导校内学生社团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我校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主要从其所在的登记机关(团委、学生会)经费中统一划拨和管理
社团通过会费缴纳、接受奖励或赠与等其他方式获得的经费由社团自主管理,但其财务活动必须遵守学校的财务制度
第七条:我校学生社团成立,应当经我校团委审查同意,报校党委批准,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报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八条:我校学生社团的成员原则上应当是全日制高等院校中具有正式学籍的研究生、本科和专科学生
第二章学生社团的成立第九条:学生社团,各类社团登记成立时,均需按照学生社团的理论学习、学术科技、文艺艺术、社会科学、志愿服务、体育健身等类别进行申请
一个社团只能进行一类申请登记
第十条:我校学生社团的登记管理机关为我校团委,团委授权于学生会进行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第十一条: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10名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