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本市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保障失能人员基本护理需求,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6〕80号)和《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指以社会互助共济方式筹集资金,对经评估达到一定护理需求等级的长期失能人员,为其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服务或资金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
第三条(适用对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应当参加长期护理保险:(一)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简称“职工医保”)的人员(以下简称“第一类人员”);(二)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居民医保”)的6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以下简称“第二类人员”)
第四条(部门责任)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办)是本市长期护理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长期护理保险的政策制定和统一管理,以及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医保办)负责本辖区内长期护理保险的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的政策协调
市民政局负责养老服务机构开展长期护理服务的行业管理,统筹配置养老服务资源
市民政局和市卫生计生委共同制定长期护理保险服务规范
市民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办)、市财政局协同推进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工作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医疗机构开展长期护理服务的行业管理,加强对长期护理保险中各类护理服务的技术指导,推进落实本市医疗机构中的护理性床位与治疗性床位分类登记;负责评估机构的行业管理,实施评估人员的培训和评估质控管理
同时,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办)等相关部门,制定和修订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