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程序工作阶段工作部门工作流程文件及资料一.申报准备阶段相关申请机构及产品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县(区)以上](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并提出拟划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的建议(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成立申报机构,组织申报材料
(3)收集、整理现行的针对该产品的标准或技术规范(4)收集、整理已有的产品检测报告
1.《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2.成立地理标志产品申报机构的文件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的建议的函》4.现行针对该申报产品的标准或技术规范(企业标准须经当地标准化部门认可)5.《申报材料》相关申请机构及产品所在辖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1)(3)(4)同上(2)政府授权协会和企业作为申报主体的申请,组织申报材料1
《政府授权协会和企业作为申报主体的函》二.初审阶段省级质检机构(5)对申报机构提出的建议和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时间一般不超过30个工作日
(6)向总局管理机构提交初审意见1
以上相关材料2.初审意见的函三.受理阶段总局管理机构和专家委员会(7)形式要件不合格的,30个工作日内向省级质检机构下发审查意见通知书;(8)形式要件合格的,进入受理程序
(9)发布受理公告(10)受理异议1
以上相关材料2
审查意见通知书3、受理公告四.审核批准阶段省级质检机构申报机构(11)申报机构进行评审准备1
《地理标志产品陈述报告》2
《产品质量技术要求》3
申报材料4.省级质检机构申请召开地理标志保护专家审查会的函工作阶段工作部门工作流程文件及资料总局管理机构省级质检机构(12)异议处理
异议期2个月,如有异议,一般由省级质检机构负责协调;无异议的,由总局管理机构组织召开专家审查会
《专家审查会会议纪要》产地质检机构(13)申报方根据专家审查会意见修改《产品质量技术要求》等相关文件《产品质量技术要求》国家质检总局(14)